补校原作 作品
第4章
种认识的结果,意志才能超越它自己,从而终止跟它的表现密
不可分的痛苦”,并且被引向“光明”。
(叔书,,518)故诗人眼中 的这种“形式”、“图画”或“个象”,能使诗人一刹超出生活意志 痛苦的羁勒,而得到“自由”、“平和”与“审美的愉悦”。
这在叔 氏,就叫做“纯粹的无意志的认识之境界”(thestateofpure will-less,knowing(同上,270),或“无痛苦的境界”(thepainless state)(同上,254)。
把这种静观中的境界用不同的材料艺术地再现 出来,就成为雕刻或绘画、诗或音乐的艺术境界了。
“假如我以艺术家之眼审美地静观一株树,那么,认出的不是这株 树,而是这树的理念”;在这当中,一切时间、地域、特定的事物和认 识的个人,一概都消失了,“剩下来的只有这个理念和这个认识的纯粹 主体,它们共同构成在这个等级上的意志之恰当的客观化”。
(叔书, ,271)意思是,在静观中,诗人本身自然化而成为“认识的纯粹主体”, 认出了对象(如树)的“理念”。
这样同时出现的纯粹主体与对象的理 念,共同构成在这个对象上的“意志之恰当的客观化”,实际就是审美 境界的构成。
叔本华将理念当作一切“艺术的对象”。
故王氏称:“美 之知识,实念(理念)之知识也。
”(《叔本华之哲学及其教育学说》) 推之,艺术境界之知识,理念之知识也。
因此,照这种理论,“合乎自 然”,就境界的客体言,实际指的是,合乎充分显示其内在本质力量即 理念的那种自然。
第二、对自然物(包括人)的美的认识,境界的认识,部分地来自 观照者的“美之预想”。
这种“美之预想”是理想,“就其先天地(至少一半是如此)被认 识到而言,它是理念”。
(按,王氏对此略而未译)可见,叔本华的美 的“理想”跟对象的理念是完全一致的。
叔本华曾断言,自然之真正的
(叔书,,518)故诗人眼中 的这种“形式”、“图画”或“个象”,能使诗人一刹超出生活意志 痛苦的羁勒,而得到“自由”、“平和”与“审美的愉悦”。
这在叔 氏,就叫做“纯粹的无意志的认识之境界”(thestateofpure will-less,knowing(同上,270),或“无痛苦的境界”(thepainless state)(同上,254)。
把这种静观中的境界用不同的材料艺术地再现 出来,就成为雕刻或绘画、诗或音乐的艺术境界了。
“假如我以艺术家之眼审美地静观一株树,那么,认出的不是这株 树,而是这树的理念”;在这当中,一切时间、地域、特定的事物和认 识的个人,一概都消失了,“剩下来的只有这个理念和这个认识的纯粹 主体,它们共同构成在这个等级上的意志之恰当的客观化”。
(叔书, ,271)意思是,在静观中,诗人本身自然化而成为“认识的纯粹主体”, 认出了对象(如树)的“理念”。
这样同时出现的纯粹主体与对象的理 念,共同构成在这个对象上的“意志之恰当的客观化”,实际就是审美 境界的构成。
叔本华将理念当作一切“艺术的对象”。
故王氏称:“美 之知识,实念(理念)之知识也。
”(《叔本华之哲学及其教育学说》) 推之,艺术境界之知识,理念之知识也。
因此,照这种理论,“合乎自 然”,就境界的客体言,实际指的是,合乎充分显示其内在本质力量即 理念的那种自然。
第二、对自然物(包括人)的美的认识,境界的认识,部分地来自 观照者的“美之预想”。
这种“美之预想”是理想,“就其先天地(至少一半是如此)被认 识到而言,它是理念”。
(按,王氏对此略而未译)可见,叔本华的美 的“理想”跟对象的理念是完全一致的。
叔本华曾断言,自然之真正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