补校原作 作品
第25章
的分类方式与诗的发展规律
(一)境界的五种分类方式
在《孔子之美育主义》中,王氏援引席勒之说,“谓审美之境界乃
不关利害之境界,故气质之欲灭、而道德之欲得由之以生。
故审美之境 界乃物质之境界与道德之境界之津梁也。
于物质之境界中,人受制于天 然之势力;于审美之境界则远离之:于道德之境界则统御之”。
此处谈 “审美境界”同“物质境界”“道德境界”的区别所在,“境界”一词 是广义的。
本节探讨境界的分类,则专就“审美境界”而言。
王氏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境界的五种分类方式。
甲、就创作方法分:1.“写境”、2.“造境” “写境”与“造境”的分合问题,已见本体论中,此处从略。
乙、就主客关系分:1.“有我之境”,2.“无我之境” 有有我之境,有无我之境。
“泪眼问花花不语。
乱红飞过 秋千去”,“可堪孤馆闭春寒,杜鹃声里斜阳暮”:有我之境 也。
“采菊东篱下,悠然见南山”,“寒波淡淡起,白鸟悠悠 下”:无我之境也。
有我之境以我观物,故物皆着我之色彩, 无我之境以物观物,故不知何者为我,何者为物。
按,此说跟叔本华审美静观说与抒情诗特性说关系密切。
叔本华云: “在审美静观方式中,我们已经发现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:客体的 认识,不是作为个别事物,而是作为柏拉图式的理念,即作为该事物全 体族类的永恒的形式;和观照者的自我意识,不是作为个人,而是作为 纯粹的无意志的认识主休。
”(叔书,一,253)王氏把这种纯粹主体称 为“知之我”;而现实的有意志的个人,则称为“欲之我”。
(《红楼 梦评论》)他常称“观物”“观我”,显然这个被“观”。
的“物”“我” 之上,有个共同的主体,此即忘掉自己“意志”的那个“认识的纯粹主 体”。
没有这样的主体,任何审美静观均无由构成。
但这一纯粹主体的
故审美之境 界乃物质之境界与道德之境界之津梁也。
于物质之境界中,人受制于天 然之势力;于审美之境界则远离之:于道德之境界则统御之”。
此处谈 “审美境界”同“物质境界”“道德境界”的区别所在,“境界”一词 是广义的。
本节探讨境界的分类,则专就“审美境界”而言。
王氏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境界的五种分类方式。
甲、就创作方法分:1.“写境”、2.“造境” “写境”与“造境”的分合问题,已见本体论中,此处从略。
乙、就主客关系分:1.“有我之境”,2.“无我之境” 有有我之境,有无我之境。
“泪眼问花花不语。
乱红飞过 秋千去”,“可堪孤馆闭春寒,杜鹃声里斜阳暮”:有我之境 也。
“采菊东篱下,悠然见南山”,“寒波淡淡起,白鸟悠悠 下”:无我之境也。
有我之境以我观物,故物皆着我之色彩, 无我之境以物观物,故不知何者为我,何者为物。
按,此说跟叔本华审美静观说与抒情诗特性说关系密切。
叔本华云: “在审美静观方式中,我们已经发现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:客体的 认识,不是作为个别事物,而是作为柏拉图式的理念,即作为该事物全 体族类的永恒的形式;和观照者的自我意识,不是作为个人,而是作为 纯粹的无意志的认识主休。
”(叔书,一,253)王氏把这种纯粹主体称 为“知之我”;而现实的有意志的个人,则称为“欲之我”。
(《红楼 梦评论》)他常称“观物”“观我”,显然这个被“观”。
的“物”“我” 之上,有个共同的主体,此即忘掉自己“意志”的那个“认识的纯粹主 体”。
没有这样的主体,任何审美静观均无由构成。
但这一纯粹主体的